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2題
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A 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A 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114 年3 月間將新臺幣1,000 萬元匯入A 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A 公司…
題目
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A 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A 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114 年3 月間將新臺幣1,000 萬元匯入A 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A 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A. 乙得向甲及A 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B. 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C. 乙僅得向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D. 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僅得向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解析
乙係因投資契約而將1,000萬元匯入A公司指定帳戶,給付關係存在於乙與A公司之間;甲以A公司代表人名義邀請投資,其代表行為之效果歸屬於A公司,甲本身並非該投資契約之當事人,亦非給付受領人。乙撤銷投資契約後,A公司受領價金即欠缺法律上原因,乙應依給付型不當得利向A公司請求返還。向甲主張給付型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均混淆給付關係與代表人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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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