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9題
甲購買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嗣甲為使A 地得通行鄰近B 地,欲以A 地為需役不…
題目
甲購買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嗣甲為使A 地得通行鄰近B 地,欲以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 甲雖為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 甲雖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 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雖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解析
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原則上應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民法第851條之1亦允許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設定。借名登記僅係甲與乙間的債權安排,甲雖實際占有使用A地,但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地政登記上需役不動產所有人仍為乙,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地的役權人,否則違反從屬性。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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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