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3題
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C. 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D.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解析
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D正確。抵押權設定既屬無效,乙之登記即無法律上原因,甲得請求乙塗銷,甲怠於行使時,丙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請求塗銷,A正確。乙明知而與甲通謀,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丙之債權難以實現,丙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原狀、塗銷登記,C正確。反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以有效行為為對象,無效行為本不生效力,無待撤銷,故丙不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設定行為,B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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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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