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7題

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解析

甲以他人之腳踏車為給付,丙善意受讓後遭乙依民法第949條請求回復,因而喪失標的物,屬於「權利瑕疵(追奪)」而非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49條、第353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不得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違反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故丙得請求損害賠償(A)、準用給付不能規定解除契約(B),有違約金約定時亦得請求(D)。反之,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係針對標的物本身價值、效用或品質之欠缺,本題車輛本身並無瑕疵,丙不得據以請求減少價金,故C為錯誤敘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