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8題

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 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B. 丁得請求乙給付90 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D. 乙應先給付90 萬元,再依民法第281 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解析

正確答案是 C。依民法第276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甲內部應分擔額為30萬元,丁對甲之時效完成後,乙、丙僅得就甲應分擔之30萬元主張免責。因此丁請求乙給付時,乙得扣除30萬元,僅就60萬元負給付義務。A 錯在時效完成不及於全部債務;B 錯在甲之時效利益可及於其他債務人之分擔部分;D 錯在乙無須先給付全部再求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