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國際關係及談判

第2題

請解釋我國自1997 年起得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

題目

請解釋我國自1997 年起得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之公約協商 談判的緣由,並至少舉出2 個目前我國參與的國際漁業組織。(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緣由與國際法背景:1995年通過的「聯合國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協定」(UN Fish Stocks Agreement, UNFSA)第8條第3項規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僅對會員或協定參與者開放漁業,並要求非會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護措施之捕魚。為避免非會員成為「不合作國家」而規避責任,國際社會遂創設「捕魚實體」此一過渡性參與身分。
  • 二、法律依據與定義:UNFSA第1條第3項界定「捕魚實體」為從事捕魚活動之實體,其漁船在其國家管轄或控制下作業;第17條則規範非會員捕魚實體之合作義務。此一設計使非國家或非聯合國會員之漁捕實體,得以在不妨害主權爭議的前提下,實質參與公約協商與管理措施之制定。
  • 三、我國參與之歷程:1997年「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WCPFC Convention)第五次多邊高層會議決議,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協商,2000年公約通過、2004年生效,我國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成為委員會會員,享有提案、表決與配額分配之權利,為我國退出聯合國後最重要之國際組織參與突破。
  • 四、目前參與之組織:至少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2003年以中華台北加入)、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2012年加入)、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另以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合作非締約方、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觀察員身分參與。
  • 五、意義與限制:此模式使我國遠洋漁業得以合法作業、取得配額並參與科學研究,惟其名稱不具主權意涵、部分組織限制投票權與人事參與,且須承擔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捕(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之義務。建議持續以專業能力、資料透明度與遵約紀錄鞏固參與正當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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