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說明何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並在本公約規範的基礎上,分析美國與中國大陸在南海
(South China Sea)地區的爭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蒙特哥貝簽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全文包含前言、17個部分、320條條文及9項附件,規範海域劃分、航行制度、漁業資源養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與爭端解決,締約方超過160個,被稱為「海洋憲章」,兼具框架公約與習慣國際法成文化的雙重性質。
五、雙方立場與評析:美國雖非締約國,但主張公約多數條文已成習慣國際法,並以航行自由計畫(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FON)與印太戰略維持秩序;中國大陸則以歷史性權利、雙軌思路(當事國雙邊協商加上地區穩定)並排除第三方介入。建議我國持續主張太平島為島嶼、參與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COC)磋商,並以科學資料與國際法論述爭取話語權。
一、緣由與國際法背景:1995年通過的「聯合國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協定」(UN Fish Stocks Agreement, UNFSA)第8條第3項規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僅對會員或協定參與者開放漁業,並要求非會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護措施之捕魚。為避免非會員成為「不合作國家」而規避責任,國際社會遂創設「捕魚實體」此一過渡性參與身分。
國際談判中有所謂「與惡棍談判」(negotiating with villains)的論述,意
指與國際恐怖組織,或是極權獨裁國家進行談判;請至少舉出一個實際
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個人贊成或反對之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概念界定:所謂「與惡棍談判」(negotiating with villains),係指與國際恐怖組織、武裝叛亂團體或極權獨裁政權進行協商。哈佛法學院教授孟金(Robert Mnookin)於《與魔鬼交易》(Bargaining with the Devil: When to Negotiate, When to Fight, 2010)中指出,談判與對抗並非道德選項,而是策略選擇,關鍵在於理性評估成本、替代方案與核心價值。
五、判斷架構與建議:宜採孟金之三問:不談判的代價是否高於談判?是否有更佳替代方案(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 BATNA)?談判是否危及不可讓渡之核心價值?並輔以設定前提條件(放棄暴力、承認對方為談判對象但不予正當化)、第三方調解、分階段驗證與退出機制。個人傾向「有條件、可驗證、可退出」的談判,而非全面拒絕對話或無條件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