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國際關係及談判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國際關係及談判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請說明何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並在本公約規範的基礎上,分析美國與中國大陸在南海 (South China Sea)地區的爭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蒙特哥貝簽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全文包含前言、17個部分、320條條文及9項附件,規範海域劃分、航行制度、漁業資源養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與爭端解決,締約方超過160個,被稱為「海洋憲章」,兼具框架公約與習慣國際法成文化的雙重性質。
  • 二、海域與島礁制度:公約將海域區分為內水、領海(12浬)、鄰接區(24浬)、專屬經濟海域(200浬)、大陸礁層、公海及「區域」。第121條區分「島嶼」與「岩礁」:島嶼可主張領海、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僅得主張12浬領海;低潮高地原则上不得作為劃界基點。
  • 三、爭端解決機制:公約設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國際法院(ICJ)及附件七仲裁法庭。惟第298條允許締約國就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等事項聲明排除強制程序,使大國得以規避具拘束力的裁判,形成「有法而難行」的治理缺口。
  • 四、南海爭議的法律爭點:南海涉及中國大陸、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與我國主張重疊。核心爭點包括:九段線所稱歷史性權利是否為公約承認;南沙群島眾多地物究屬島嶼、岩礁或低潮高地;大規模填海造陸之人工島能否產生海域權利;以及專屬經濟海域內軍事活動與航行自由的界限。2016年依附件七組成之仲裁庭認定九段線無法律依據、太平島為岩礁,中國大陸則主張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
  • 五、雙方立場與評析:美國雖非締約國,但主張公約多數條文已成習慣國際法,並以航行自由計畫(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FON)與印太戰略維持秩序;中國大陸則以歷史性權利、雙軌思路(當事國雙邊協商加上地區穩定)並排除第三方介入。建議我國持續主張太平島為島嶼、參與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COC)磋商,並以科學資料與國際法論述爭取話語權。

第2題

請解釋我國自1997 年起得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之公約協商 談判的緣由,並至少舉出2 個目前我國參與的國際漁業組織。(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緣由與國際法背景:1995年通過的「聯合國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協定」(UN Fish Stocks Agreement, UNFSA)第8條第3項規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僅對會員或協定參與者開放漁業,並要求非會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護措施之捕魚。為避免非會員成為「不合作國家」而規避責任,國際社會遂創設「捕魚實體」此一過渡性參與身分。
  • 二、法律依據與定義:UNFSA第1條第3項界定「捕魚實體」為從事捕魚活動之實體,其漁船在其國家管轄或控制下作業;第17條則規範非會員捕魚實體之合作義務。此一設計使非國家或非聯合國會員之漁捕實體,得以在不妨害主權爭議的前提下,實質參與公約協商與管理措施之制定。
  • 三、我國參與之歷程:1997年「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WCPFC Convention)第五次多邊高層會議決議,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協商,2000年公約通過、2004年生效,我國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成為委員會會員,享有提案、表決與配額分配之權利,為我國退出聯合國後最重要之國際組織參與突破。
  • 四、目前參與之組織:至少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2003年以中華台北加入)、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2012年加入)、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另以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合作非締約方、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觀察員身分參與。
  • 五、意義與限制:此模式使我國遠洋漁業得以合法作業、取得配額並參與科學研究,惟其名稱不具主權意涵、部分組織限制投票權與人事參與,且須承擔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捕(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之義務。建議持續以專業能力、資料透明度與遵約紀錄鞏固參與正當性。

第3題

國際談判中有所謂「與惡棍談判」(negotiating with villains)的論述,意 指與國際恐怖組織,或是極權獨裁國家進行談判;請至少舉出一個實際 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個人贊成或反對之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所謂「與惡棍談判」(negotiating with villains),係指與國際恐怖組織、武裝叛亂團體或極權獨裁政權進行協商。哈佛法學院教授孟金(Robert Mnookin)於《與魔鬼交易》(Bargaining with the Devil: When to Negotiate, When to Fight, 2010)中指出,談判與對抗並非道德選項,而是策略選擇,關鍵在於理性評估成本、替代方案與核心價值。
  • 二、實際案例:1998年北愛爾蘭「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又稱耶穌受難日協議)。英國政府與愛爾蘭政府在新芬黨(Sinn Féin)被視為愛爾蘭共和軍(IRA)政治翼、長期遭汙名化的情況下,仍透過美國參議員 Mitchell 主持之多黨談判,以權力共享、跨界機構與囚犯釋放換取停火,終結近三十年流血衝突;2020年美國與塔利班於杜哈簽署協議亦屬適例。
  • 三、贊成理由:其一,談判可降低人員傷亡與人道成本,避免衝突無限延長;其二,透過給予政治出路可分化極端組織內之溫和派,促成「去暴力化」;其三,歷史經驗顯示多數內戰與叛亂最終以政治協商收場,純粹軍事手段往往難以取得決定性勝利;其四,談判可換取情報、人質釋放與停火窗口。
  • 四、反對理由:其一,談判可能賦予暴力行為正當性,形成「暴力換取談判桌」的誘因與道德風險;其二,獨裁政權或恐怖組織之承諾缺乏可信度,簽署後毀約案例屢見不鮮;其三,對國內民意與受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政治成本高昂;其四,若前提條件與驗證機制不足,談判反成對方爭取時間、重整軍力的工具。
  • 五、判斷架構與建議:宜採孟金之三問:不談判的代價是否高於談判?是否有更佳替代方案(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 BATNA)?談判是否危及不可讓渡之核心價值?並輔以設定前提條件(放棄暴力、承認對方為談判對象但不予正當化)、第三方調解、分階段驗證與退出機制。個人傾向「有條件、可驗證、可退出」的談判,而非全面拒絕對話或無條件妥協。

第4題

請定義國際關係研究領域中的「非傳統安全威脅」(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s),並舉出至少3 項「非傳統安全威脅」,同時分析其對 全球安全的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非傳統安全威脅(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s)係相對於以軍事力量、領土完整、主權與國家間戰爭為核心的傳統安全觀,指源自非軍事領域、具跨國擴散性、常以非國家行為者為主体,並對人民生命、社會運作與國家存續構成威脅的議題。其參照點為1994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人類發展報告》提出之「人類安全」(human security)七大要素。
  • 二、興起背景:冷戰結束後,大規模國家間戰爭風險下降,惟族群衝突、恐怖攻擊、疫病與環境災害頻仍;2001年九一一事件、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2019年新冠肺炎(COVID-19)與近年勒索軟體攻擊,使安全研究從「國家中心」轉向「以人為中心」,並強調低政治(low politics)議題的安全化(securitization)。
  • 三、主要類型:至少包括:一、恐怖主義與暴力極端主義;二、氣候變遷與環境安全(含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水資源與糧食危機);三、網路安全與關鍵基礎設施攻擊;四、跨國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危機;五、能源與糧食安全;六、跨國組織犯罪、人口販運與海上武裝劫掠(海盜);七、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就漁業行政而言,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捕(IUU)、海上民兵與專屬經濟海域灰色地帶衝突,亦屬典型。
  • 四、對全球安全之影響:其一,威脅來源分散且難以歸因,傳統威懾與軍事同盟效果有限;其二,主權界線模糊,防疫、資安與減災須跨國協作,凸顯全球治理赤字;其三,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相互依存,弱國治理失靈易外溢為區域危機;其四,資源排擠效應使國防預算與公衛、社福支出形成競爭;其五,安全化過度擴張可能壓縮人權與公民自由。
  • 五、政策工具與限制:常見工具包括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與反恐公約、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HR)、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跨國犯罪公約、區域海事安全合作、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與能力建構援助。限制在於定義寬鬆致範圍無限擴張、缺乏具拘束力之強制機制、主權敏感使情資分享受阻,以及歸因與舉證困難。建議以風險評估、跨部門整合與區域聯合演訓提升韌性(resil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