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3題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之間如有重疊海 域,應如何劃界?(25 分)

題目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之間如有重疊海 域,應如何劃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領海劃界依第15條,除因歷史性權利(historic title)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另定外,採「中線/等距線」;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則依第74條、第83條,以國際法(即《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為基礎之協議達成「衡平解決」(equitable solution)。
  • 二、過渡期間之義務。第74條、第83條第2項要求於達成協議前,基於諒解與合作精神作成「實務性質之臨時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of a practical nature),第3項並禁止危害或阻礙最終協議之達成,學理稱「冷靜條款」(cooling-off clause),常用於共同開發、共同漁區或聯合管理。
  • 三、劃界方法。國際裁判實務自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確立「衡平原則」,2009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案歸納三階段:先畫假定之臨時等距線,再依「相關情況」調整,最後作比例性(不均衡)檢驗。相關情況包括海岸地理與長度比例、島嶼地位、凹形海岸、歷史性權利、當事國行為、安全與資源取得;孟加拉/緬甸案即因凹形海岸改採「角平分線」。
  • 四、特殊情形與替代方案。第121條區分島嶼與岩礁,僅島嶼得主張海域;第7條直線基線、第15條歷史性權利均可能偏離等距線。實務上亦有共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單一海洋邊界(single maritime boundary)及第三國權利保留等安排,且劃界不影響他國既有權利。
  • 五、爭端解決與我國實踐。依第十五部分及第287條,當事國得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國際法院、仲裁或特別仲裁;第298條第1項第(a)款第(i)目容許排除劃界爭端,但須接受附件五調解。我國非締約方,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主張權利,與鄰國重疊海域宜循「先協議、後劃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並強化科學資料與執法能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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