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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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船舶法規定,請詳述客船安全證書之規範及航政機關之監理事項。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目的與適用對象:船舶法設有「客船安全」專章,所稱客船指搭載旅客十二人以上之船舶。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係證明船舶之結構、穩度、艙區劃分、救生、滅火、無線電、航行設備及船員配置符合客船安全標準之公文書,為客船航行之必備證書。
- 二、檢查與發證程序: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初次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核發證書;其後並應接受年度檢查、期中檢查及特別檢查。檢查得由航政機關或經認可之驗船機構(如中國驗船中心CR)辦理,證書應載明船名、船舶編號、航線、航行區域、乘客定額、船員定額及有效期間。
- 三、證書效期與臨時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一年,屆期應申請換發;船舶新建、變更船籍或航線,或為緊急疏運需要,得核發臨時客船安全證書,其效期較短且不得逾越原證書所定條件。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四、航政機關監理事項:包括證書效期之控管與註銷、船舶改裝或變更用途之重新檢查、乘客定額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查核、救生滅火設備與應急部署表之抽查、船員應急演習紀錄之查閱,以及港口國管制(PSC)與船旗國檢查缺失之追蹤改善。
- 五、違反效果與實務重點:客船未領有有效證書而航行、超載旅客或未依核定航線航行者,依船舶法處罰並得禁止航行、扣留船舶,情節重大者廢止證書。實務上應將客船安全證書與船舶國籍證書、檢查證書、載重線證書併同查核,避免以臨時證書長期替代正式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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