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政策

第3題

我國於土地稅制之政策上,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對自用住宅 有相關優惠措施,請問「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為何?依據「土地稅法」 之規定,試問兩者間有何異同之處…

題目

我國於土地稅制之政策上,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對自用住宅 有相關優惠措施,請問「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為何?依據「土地稅法」 之規定,試問兩者間有何異同之處?試分別論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要件包括主體(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戶籍登記、消極要件(無出租、無營業)及用途(住宅),為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優惠之共同門檻。
  • 二、地價稅之優惠:依第十七條,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屬單一比例稅率,不適用累進稅率;都市土地以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為限,超過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條並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者以一處為限,並須於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 三、土地增值稅之優惠:依第三十四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按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超過部分按一般累進稅率。原則上「一生一次」;符合持有六年、設籍六年、無出租營業、無其他房屋等要件者,得適用「一生一屋」,不受次數限制,並有重購退稅機制。
  • 四、相同之處:兩者均以第九條自用住宅用地定義為基礎,須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均設面積上限(都市三公畝、非都市七公畝);均以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組成之家庭為認定單位;均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且優惠僅限於自住,以防投機與逃漏稅。
  • 五、相異之處:地價稅為持有稅,每年課徵,優惠為千分之二比例稅率並以「一處」為限;土地增值稅為移轉稅,於出售時課徵,優惠為百分之十稅率並以「一生一次」為原則,另有一生一屋及重購退稅。兩者在課徵時點、稅率結構、次數限制與申請程序上均有差異,考生宜分別記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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