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森林經營學
第3題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內處分國家土地或開發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之同意。試問在不改變國有林產權…
題目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內處分國家土地或開發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之同意。試問在不改變國有林產權的前提下,林政機關在編製林區經營 計畫時,應如何建立常態性的在地參與機制?如何兼顧原住民傳統採集 權益與山林永續保育?(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基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要求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處分或開發利用時,應諮商並取得同意,其精神接近事先知情同意(FPIC)。國有林產權雖不變,但經營計畫的調查、分區、收穫與設施配置仍可能影響部落權益,應實質協商而非事後告知。
- 二、常態參與平台:於林區經營計畫編製前、中、後辦理部落說明會、焦點座談及資源共管會,成員包含部落會議代表、傳統領袖、婦女與青年;建立聯絡人名冊、資訊公開及雙向翻譯。計畫草案應留合理審閱期,重大爭議送共管平台協調,並將共識結論納入計畫。
- 三、傳統採集權益:依部落傳統領域與歲時祭儀,劃設傳統採集區、狩獵區或文化利用區,採總量管制、季節管制、物種名錄及報備制;非商業性自用從寬、商業利用從嚴。並以共同監測、傳統生態知識(TEK)紀錄與利益分享,保障文化權與生計。
- 四、保育整合:以共管公約明定巡護、防火、防盜伐、外來種移除及棲地復育責任;採生態承載量、指標物種監測與調適性經營(adaptive management)滾動修正。透過林下經濟、生態旅遊及社區林業,使保育成為在地收益來源,降低非法利用誘因。
- 五、制度配套:訂定諮商同意作業標準、時程、救濟及資訊公開規範,編列培力與共管經費,並與原民會、部落會議及林業機關分工。定期評估代表性、參與品質與生態成效,避免「同意疲勞」與形式主義,確保權利保障與山林永續並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