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第3題
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申請建物複丈?(15 分) 新建之建物在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10 分)
題目
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申請建物複丈?(15 分) 新建之建物在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建物複丈之意義與依據:建物複丈係就已登記或已測量之建物,因標示變更而重新測量其位置、面積、構造、層數等,並據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建物測量章之規定,由建物所有權人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繳納複丈費,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有關圖說。
- 二、得申請複丈之情形:一、建物增建、改建、新建;二、建物部分滅失;三、基地分割、合併或界址調整致建物坐落基地變動;四、門牌整編或門牌變更;五、建物合併或分割;六、建物位置、面積、構造、層數等標示與實際不符;七、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處確定,或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更正;八、其他有關建物標示之變更事項。
- 三、申請程序與效果: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位置圖、平面圖等,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後排定測量。測量結果應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涉及權利範圍變動者,並應會同他項權利人處理,以維護交易安全。
- 四、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一、未依建築法領得使用執照,且無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二、建物坐落之基地尚未辦理地籍測量或未經登記,無從確定基地地號;三、建物位置、面積、主要構造與使用執照或核准圖說不符,未經補正;四、屬違章建築,或位於依法不得建築、已公告徵收或拆遷地區;五、同一建物已辦理第一次測量或已登記而重複申請;六、建物越界占用他人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或未解決權屬爭議。
- 五、實務提醒: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辦理,並注意建物與基地權利主體是否一致;區分所有建物應先確定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範圍。作答時宜先區辨「第一次測量」與「複丈」之不同:前者在建立初始標示,後者在變更已登記標示,兩者申請要件、規費與法律效果迥異,切勿混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