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第3題

115 年初衛生單位查獲某公司將橄欖油與芥花油以1:25 比例混合後, 品名標示為100% 純橄欖油,衛生單位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 何種條文並處以多少範…

題目

115 年初衛生單位查獲某公司將橄欖油與芥花油以1:25 比例混合後, 品名標示為100% 純橄欖油,衛生單位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 何種條文並處以多少範圍之罰鍰?另請說明「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 名標示」之規定,依法該公司應如何正確標示品名與內容物組成?(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違反條文與罰鍰:業者以橄欖油與芥花油混合,卻標示「100%純橄欖油」,屬攙偽或假冒,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違反第28條第1項;內容物標示不實,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款。行政罰依第45條第1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攙偽假冒部分依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第49條第1項負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 二、「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規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之品名應標示為「調合油」;如欲突顯特定油脂而標示為「○○調合油」(如「橄欖調合油」),該特定油脂占總油脂含量須達50%以上。內容物應依各油脂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另「純」、「100%」等字樣僅限單一油脂產品使用,調合油不得標示。
  • 三、本案正確標示方式:橄欖油與芥花油以1:25混合,橄欖油約占3.8%、芥花油約占96.2%,未達50%,故品名僅得標示為「調合油」,不得標示「橄欖調合油」,更不得標示「純橄欖油」。內容物欄應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為「芥花油、橄欖油」,並加註各別比例或百分比;另應依第22條標示淨重、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原產地、有效日期與營養標示。
  • 四、其他法律責任:業者若於包裝、網頁或廣告宣稱「100%純橄欖油」、「頂級初榨」,亦構成第28條之不實廣告,可依第45條裁罰;問題產品應依第52條沒入銷毀,並命限期回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與販賣,或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及食品業者登錄。
  • 五、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源頭查核與邊境查驗,要求分裝業者保存配方與混合比例紀錄,並以追溯追蹤系統勾稽產銷流向;消費者選購時應詳閱品名、成分與比例標示,避免購買標示「純」卻價格明顯偏低之油品。業者應誠實標示、建立自主檢驗與供應商管理,以維護商譽並避免觸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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