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藥事 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第2題

請說明「學名藥」(generic drug)之定義,如何證明口服之速放劑型學名 藥與原開發廠藥品(brand name)具有生體相等性?並請詳述政府於114-…

題目

請說明「學名藥」(generic drug)之定義,如何證明口服之速放劑型學名 藥與原開發廠藥品(brand name)具有生體相等性?並請詳述政府於114- 115 年在學名藥方面的政策方向。(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學名藥的定義:學名藥(generic drug)係指與原開發廠藥品(brand name/reference product)具有相同有效成分、相同劑型與相同含量,且經生體相等性試驗證實其吸收速率與吸收程度與原廠藥相當,並於原廠專利或資料專屬期屆滿後,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之藥品。依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學名藥得引用原廠藥已建立的安全性與療效資料,但須自行證明品質、安定性與生體相等性。
  • 二、口服速放劑型證明生體相等性的方法:原則上以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 BE)試驗取代臨床療效試驗。採隨機、雙向交叉(2×2 crossover)設計,受試者多為健康成人,空腹給藥,洗除期至少 5 個半衰期;測定最高血中濃度(Cmax)、血中濃度曲線下面積(AUC0–t、AUC0–∞),經對數轉換後以變異數分析,計算幾何平均比值之 90% 信賴區間,須落在 80.00%–125.00% 範圍內;高變異藥品得採調整式平均生體相等性(scaled average BE),治療指數窄藥品(如 warfarin、levothyroxine)標準更嚴,通常為 90.00%–111.11%。
  • 三、114–115 年學名藥政策方向:衛福部食藥署與健保署持續推動提升學名藥使用,重點包括精進查驗登記與 BE 審查技術、落實 PIC/S GMP 與上市後品質監測與抽驗;健保對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三同)藥品採同一給付價,並透過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與雲端藥歷,鼓勵院所優先使用;同時輔導本土學名藥廠升級、拓展外銷,強化藥品供應鏈韌性與缺藥因應,並加強民眾對學名藥品質的認知與信任。
  • 四、限制與建議:生物製劑須以生物相似性(biosimilar)證據申請,不適用一般學名藥途徑;改變釋放劑型、經皮吸收或局部製劑者,常需另行執行臨床或體外相等性試驗。建議醫師處方時留意病人對賦形劑的過敏史,藥師交付時說明可互換性與服用方式,民眾不宜因品牌迷思自行停藥或重複用藥;政策設計應兼顧價格誘因與品質確保,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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