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2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如土地上原已合法存 在之建築物、設施或土地使用,與公告後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 應如何處理?請說明其既有合法使用…
題目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如土地上原已合法存 在之建築物、設施或土地使用,與公告後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 應如何處理?請說明其既有合法使用之保障原則、後續使用之主要限 制,以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時,補償處理之基本原 則。(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保障原則:國土計畫法第32條採「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合法核准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物,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不因新制實施而溯及認定為違規,以維護法秩序安定與人民既得權益。
- 二、後續使用之主要限制:繼續使用以「原來之使用」為限,不得擴大規模、增加使用項目或變更用途;建築物僅得於原規模範圍內修繕、維護或安全補強,原則上不得增建;涉及改建、重建者,應符合新管制規定或經申請核准;土地移轉時應揭露此限制,避免承受人誤認可逕行開發。
- 三、命變更使用或遷移之要件與程序:須基於國土保育、環境敏感、災害防救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且無其他較緩和手段;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處分載明事實、理由、範圍與期限,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提供輔導轉型、安置或替代區位等協助,以符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 四、補償之基本原則:依國土計畫法第33條,因管制致財產權受特別犧牲者應予相當補償,補償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得採金錢補償、協議價購、容積移轉、換地或遷移輔導等方式;並應訂定補償基準與程序、編列預算分年辦理,人民對補償處分不服者仍得提起行政救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