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第3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 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 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

題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 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 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請詳 細說明有那些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 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劃定層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全面調查評估,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第6條進一步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此與第7條因重大事變或配合重大建設而「迅行劃定」者有別,前者仍須踐行公開展覽、審議及民眾參與程序。
  • 二、建築物實質安全之情形:(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此二款著眼於地震、火災風險及救災動線,屬優先劃定之核心類型。
  • 三、都市機能與重大建設之情形:(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例如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不符、公共設施不足、產業結構變遷致空間閒置。(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如捷運、鐵路地下化、港區或產業園區等重大建設沿線地區,須以更新整合土地與公共設施。
  • 四、文化保存與居住環境之情形:(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者,宜以整建維護、容積移轉兼顧保存與更新。(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者,如違建密集、巷道狹窄、排水不良之窳陋地區。(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屬概括條款。
  • 五、程序與配套:優先劃定仍應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發布,並於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更新地區範圍、更新單元、處理方式(重建、整建、維護)、公共設施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實務上宜併同辦理意願調查、弱勢戶安置與社會住宅配套,以降低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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