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為因應未來環境氣候變遷、低碳節 能城市、永續發展及防災等議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在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擬定都市永續發展策略? (10 分) 在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擬定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 (10 分)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提升防災韌性?(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定位與策略形成程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通盤檢討應就都市發展現況、課題與願景整體檢視,並與國土計畫、淨零轉型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銜接。主要計畫層次宜先建立基線資料(人口結構、土地使用、交通、綠資源、碳排放與災害潛勢),據以設定永續發展目標與可量測指標,作為部門策略與細部計畫之指導,並明定權責、財源與期程。
  • 二、主要計畫之都市永續發展策略(10分):空間結構採緊湊城市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引導成長集中於既有核心與軌道場站周邊,並以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及總量管制避免蛙躍發展;劃設藍綠網絡與生態廊道,保留透水、滯洪空間以落實海綿城市;部門策略納入低碳運輸、再生能源、水資源循環與循環經濟;社會面向配置社會住宅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文化景觀保存並以政策環評、民眾參與強化正當性。
  • 三、細部計畫之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10分):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準則為工具,訂定建蔽率、容積率、退縮、開放空間、綠覆率、透水率與屋頂綠化規範;導入容積獎勵與協議機制,鼓勵綠建築、耐震、無障礙與低碳建築;採人本交通與街道設計,配置自行車道、人行空間及轉乘設施;以服務半徑配置公園綠地、學校、托老托幼與醫療設施,並留設社區型防災空間;採分期分區開發與公共設施優先原則。
  • 四、提升防災韌性之作法(5分):套疊災害潛勢圖(淹水、土石流、活動斷層、土壤液化、海平面上升),劃設高風險區並採差別管制或禁限建;建構防災空間系統,指定避難收容處所、防救災據點、物資儲備與醫療支援,確保消防救災動線寬度與可及性;強化維生管線地下化、雙迴路與分散式供水供電,配合滯洪池、出流管制與坡地防護;結合防災型都市更新、老舊建築耐震補強與韌性社區自主防災演練。
  • 五、落實機制與限制:永續策略應具體化為行動計畫,並建立指標監測與滾動檢討。惟通盤檢討受既有權利、財政與民眾接受度限制,宜以容積移轉、公辦都更、跨域治理與公私協力分階段推動;並注意永續目標與開發利益之衝突,必要時以環境影響評估與公開審議機制把關,避免淪為宣示性條文。

第2題

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為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 提供關懷服務,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由那個單位團體來申請?(5 分)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何種條件?(6 分) 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補助?(6 分)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包括何種補助項目?(8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動(疫後復甦、物價與供應鏈衝擊)對老舊建築物修繕之影響,並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內政部以特別預算訂定本辦法,補助老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以維護居住安全、公共衛生與生活機能,並以弱勢住戶比例較高者優先。
  • 二、申請主體(5分):應由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具名申請,並檢附報備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修繕計畫。未成立管理組織者,實務上須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派代表人,經決議後代表全體申請;單一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共用部分補助。
  • 三、應符合之條件(6分):(一)須為合法建築物並領得使用執照,且屬達一定年限之老舊建築物,主要用途為住宅。(二)申請標的須為共用部分,且確有修繕必要(損壞、老化或安全疑慮)。(三)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自籌一定比例經費。(四)檢附修繕計畫書圖、經費概算、報價單及施工廠商資格文件。(五)未就同一項目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 四、不得申請之情形(6分):(一)非合法建築物、違章建築或已拆除、公告列管之危險建築。(二)申請項目屬專有部分或非共用部分。(三)同一修繕項目已獲其他機關補助。(四)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未依程序報備。(五)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或逾期申請。(六)建築物主要用途非住宅或未實際居住使用。(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補助目的之情形。
  • 五、補助項目(8分):以共用部分及共用設施之修繕為限,主要包括:(一)電梯、升降設備及其機電系統。(二)水塔、蓄水池、加壓與供水管路。(三)消防、火警自動警報、滅火及避難逃生設備。(四)公共走廊、樓梯間、門廳及防火門。(五)屋頂防水隔熱與外牆飾面修繕(含磁磚剝落)。(六)公共照明、緊急照明與電氣設備。(七)無障礙設施、排水溝與化糞池。(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共用設施。各項均訂有補助比率與每案金額上限,弱勢社區並得加碼。

第3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 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 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請詳 細說明有那些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 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劃定層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全面調查評估,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第6條進一步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此與第7條因重大事變或配合重大建設而「迅行劃定」者有別,前者仍須踐行公開展覽、審議及民眾參與程序。
  • 二、建築物實質安全之情形:(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此二款著眼於地震、火災風險及救災動線,屬優先劃定之核心類型。
  • 三、都市機能與重大建設之情形:(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例如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不符、公共設施不足、產業結構變遷致空間閒置。(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如捷運、鐵路地下化、港區或產業園區等重大建設沿線地區,須以更新整合土地與公共設施。
  • 四、文化保存與居住環境之情形:(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者,宜以整建維護、容積移轉兼顧保存與更新。(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者,如違建密集、巷道狹窄、排水不良之窳陋地區。(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屬概括條款。
  • 五、程序與配套:優先劃定仍應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發布,並於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更新地區範圍、更新單元、處理方式(重建、整建、維護)、公共設施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實務上宜併同辦理意願調查、弱勢戶安置與社會住宅配套,以降低爭議。

第4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 得繼續施工,並由監造人負責監造。請詳細說明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 起造人蒙受損失時,有關賠償責任之規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定位: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經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並得隨時勘驗。同法第60條則就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損失,明定監造人與承造人之賠償責任,採「施工者負責、監造者失職連帶」之分工。
  • 二、第60條第1款之情形:監造人認為施工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致必須修改或拆除,或損壞他人建築物者,其費用由承造人負責賠償。亦即承造人未依核准圖說施工或未聽從監造人指示,屬承造人單獨責任;此時監造人已盡告知義務,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
  • 三、第60條第2款之情形: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未發現或未制止),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認定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或拆除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監造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蓋監造人負有監督施工品質之義務,其未盡監造責任致起造人受損,應與承造人連帶負責,起造人得向其一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
  • 四、責任之競合與其他依據:建築法第26條明定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責,故除契約責任外,尚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建築師法第19條、營造業法第32條並分別課予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現場監督義務,情節重大者另涉行政罰或懲戒。
  • 五、實務爭議與建議:連帶責任之成立須證明監造人有過失,如未依規定勘驗、未留存紀錄、未即時制止或未報請停工,故勘驗紀錄、施工日誌與查驗照片為關鍵證據。起造人宜於契約明定監造範圍並要求責任保險,承造人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落實監造人對不合格工程之停工、拆除請求權,以避免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