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請根據110 年1 月13 號所修正之「學校衛生法」,試敘述學校營養師在 辦理學校營養午餐時之職責與相關之應注意規範。(20 分)

題目

請根據110 年1 月13 號所修正之「學校衛生法」,試敘述學校營養師在 辦理學校營養午餐時之職責與相關之應注意規範。(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法源與修正背景:學校衛生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強化學校午餐之營養與食材安全規範,明定學校應配置營養師並辦理午餐業務,且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以保障學生健康與飲食安全。
  • 營養師配置與職責:依第2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一定規模(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1人,地方政府亦應置營養師辦理學校午餐業務。營養師負責菜單設計與營養分析、食材採購規格訂定、驗收與貯存管理、製備供餐衛生安全監督、飲食營養教育及廚工衛生訓練等。
  • 供餐規範:依第23條,學校供應膳食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辦理,兼顧熱量與營養素均衡;並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農產品(如CAS、產銷履歷、有機及QR Code,俗稱三章一Q),確保食材安全與可溯源。
  • 其他應注意事項:學校應落實廚房衛生管理、食品留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衛生講習、食物中毒通報與緊急處理;營養師並應參與午餐契約訂定與供餐品質查核,結合營養教育培養學生正確飲食觀念。
  • 小結:學校營養師兼具專業規劃者與衛生安全守門人角色,其職責橫跨菜單設計、食材管理、供餐監督與營養教育,並須依相關基準與食材政策執行,以落實學校午餐之營養均衡與食品安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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