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罰鍰」之法律性質:罰鍰係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秩序罰。其目的在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施以制裁,促使義務人未來守法,原則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並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一行為不二罰等規定。
- 「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此係主管機關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回復合法使用之管制性不利處分(預防性不利處分),目的在排除違法事實、回復原狀,並非對過去行為之制裁,故不屬行政罰,無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此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所列之直接強制方法,為行政上強制執行手段(管制性措施),目的在實現前揭命回復原狀處分之內容,亦非行政罰,不適用裁處權時效。
- 甲之抗辯:甲違法使用土地之狀態自105年持續至114年,屬繼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在違法狀態終止(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前,行為尚未終了,時效無從起算,故6萬元罰鍰未逾3年時效。至命停止使用、拆除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等,均屬管制性處分或執行措施,本不受3年時效限制。甲之抗辯無理由。
- 小結:本題關鍵在區分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執行措施;前者適用裁處權時效,後者以回復合法狀態為目的,不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拘束。惟學說對繼續犯之起算時點仍有爭議,作答時宜併予敘明。
請根據110 年1 月13 號所修正之「學校衛生法」,試敘述學校營養師在
辦理學校營養午餐時之職責與相關之應注意規範。(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法源與修正背景:學校衛生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強化學校午餐之營養與食材安全規範,明定學校應配置營養師並辦理午餐業務,且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以保障學生健康與飲食安全。
- 營養師配置與職責:依第2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一定規模(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1人,地方政府亦應置營養師辦理學校午餐業務。營養師負責菜單設計與營養分析、食材採購規格訂定、驗收與貯存管理、製備供餐衛生安全監督、飲食營養教育及廚工衛生訓練等。
- 供餐規範:依第23條,學校供應膳食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辦理,兼顧熱量與營養素均衡;並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農產品(如CAS、產銷履歷、有機及QR Code,俗稱三章一Q),確保食材安全與可溯源。
- 其他應注意事項:學校應落實廚房衛生管理、食品留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衛生講習、食物中毒通報與緊急處理;營養師並應參與午餐契約訂定與供餐品質查核,結合營養教育培養學生正確飲食觀念。
- 小結:學校營養師兼具專業規劃者與衛生安全守門人角色,其職責橫跨菜單設計、食材管理、供餐監督與營養教育,並須依相關基準與食材政策執行,以落實學校午餐之營養均衡與食品安全。
請列出「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所規範之應遵行事項用詞
及其定義。另該規範中,營養標示應於包裝容器的何處及以何種方式標
示?(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名詞定義: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營養標示指於包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營養宣稱指以任何方式描述或說明食品具有特定營養特性之文字、圖片或標誌。
- 各項用詞定義:熱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可供人體利用之能量;碳水化合物指單醣、雙醣及多醣之總和;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吸收之植物性成分;反式脂肪指非共軛反式脂肪;另訂有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鈉及營養素參考值(NRV)等定義。
- 標示位置與方式:營養標示應標示於包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呈現,並以中文及法定單位標示;得採「每份」、「每100公克(毫升)」或兩者併列等格式,另須標示份量、本包裝含幾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限制與注意:未達一定規模或符合公告得免標示情形者,得免營養標示;使用「高、多、富含、強化、添加」等營養宣稱時,應符合所定要件與含量標準,不得誇大或不實,以避免誤導消費者。
人體研究法對機構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如何進行管理與監督?(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事前審查:依人體研究法第5條,研究計畫執行前應經研究機構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審查會應依第6條組成,兼具專業與非機構內人員,並訂定審查程序,確保研究之科學性與倫理正當性
- 事中監督: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再經審查會同意(第10條);審查會應定期查核計畫執行情形(第7條);研究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重大影響研究對象權益情事,主持人應通報並得中止研究,以保障受試者安全。
- 事後管理:研究結束後,主持人應提出結案報告,並妥善保存研究資料與同意文件一定期間,供查核與後續追蹤;研究成果之發表亦應注意保密與利益衝突。
- 外部監督: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研究機構及審查會,發現違法或不當者,得令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研究,並依相關規定處罰,形成內部自律與外部他律之雙重監督機制。
- 小結:人體研究法採機構自律、審查會審查、主管機關監督之三層架構,貫穿研究前、中、後各階段,以落實研究對象權益保障與研究倫理。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14 條規定將那些人員納入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
課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法源與目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14條在於提升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能,透過在職訓練與繼續教育,強化國民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 納入對象:依條文所列,包括醫事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工、食品業從業人員、餐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業務之人員。
- 辦理方式:主管機關應鼓勵或會同相關機關、學校、機構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課程、講習與繼續教育,並得結合時數認證、補助或獎勵措施,提升參與意願。
- 限制與建議:宜建立課程品質與認證機制,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分眾課程,並定期評估成效;同時整合衛生、教育、農業及長照資源,避免訓練重疊或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