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4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 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 地點存放。所謂「條件特殊者」…

題目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 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 地點存放。所謂「條件特殊者」為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制度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其目的在避免易腐敗或查驗耗時之產品因等待查驗而喪失價值,兼顧貿易便利與食品衛生安全,屬邊境查驗之例外措施。
  • 二、「條件特殊」之界定: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係指產品性質特殊或查驗時間較長者,實務上包括:易腐敗、變質、保存期限短或須冷藏冷凍者;體積龐大笨重、不便於查驗場所存放者;須於低溫或潔淨場所存放始能維持品質者;須進行微生物、動物試驗等耗時檢驗者;及其他經查驗機關認定之情形。
  • 三、申請程序與業者義務: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切結書(具結),載明產品品名、數量、存放地點及責任,經查驗機關核准後始得放行。放行後產品應存放於核定地點,不得擅自移動、販售或使用;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配合完成查驗,如檢驗不合格,應依規定辦理退運、銷毀或其他適法處置,並自負保管責任。
  • 四、監督與法律效果:查驗機關得派員查核存放情形,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未依規定存放、擅自移動者,除廢止其具結放行核准外,並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此制係以業者自主管理與擔保責任換取通關時效,屬風險管理下之權衡設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