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罰鍰之法律性質:罰鍰係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所稱之行政罰(行政秩序罰),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以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就過去之違法行為施以財產上制裁,須符合處罰法定原則、比例原則及責任原則,並受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3年之限制。其作成形式為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行政訴訟。
  • 二、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性質:通說及最高行政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此屬「管制性(預防性)不利處分」,並非行政罰;其目的在於命相對人除去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性質上為課予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不履行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規定採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或直接強制,並得依第30條加徵怠金。
  • 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之性質:此等措施係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直接強制方法,其中封閉、拆除規定於第2款,斷絕營業所必需之自來水、電力規定於第4款。惟若主管機關以書面單獨作成,對外直接發生禁止或剝奪效果者,亦具管制性不利處分之性質,得為行政救濟之客體;二者競合時,應視其是否為執行名義之實現而定。
  • 四、甲之抗辯無理由(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土地使用管制,違反者係持續以不合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土地,學理上屬「繼續犯」(狀態繼續),其違法行為終了時點為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時,而非購入或初次使用之時。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本件違法狀態持續至114年查獲時仍未終止,時效尚未起算完成,故甲抗辯無理由。
  • 五、甲之抗辯無理由(二):退步言,縱採「狀態犯」見解,亦僅涉及105年至108年間行為之可罰性,不影響主管機關就查獲時仍持續之違法狀態所為裁罰,且得依第21條第2項按次處罰。又「限期停止使用、拆除恢復原狀」屬管制性不利處分,非行政罰,無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僅生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期間(5年)之問題,甲之抗辯均不足採。

第2題

黴菌代謝過程中可出現的有毒代謝產物,稱為黴菌毒素(Mycotoxins), 會造成中毒反應的發生。我國針對特定的食品中黴菌毒素有訂定限量標 準。請說明咖啡豆及蘋果汁內可能存在的黴菌毒素,其可能造成的毒性 影響及預防其生成的方式。(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咖啡豆之黴菌毒素:主要為赭麴毒素A(Ochratoxin A, OTA),由赭麴黴(Aspergillus ochraceus)、黑麴黴(A. niger)等產生,我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對咖啡豆(生豆及烘焙豆)訂有5 μg/kg之限量。OTA具腎毒性,可致腎小管壞死及腎病變,並具免疫毒性、致畸性,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列為2B級「可能致癌物」,長期低劑量暴露具累積性。
  • 二、蘋果汁之黴菌毒素:主要為展青黴素(Patulin, PAT),由擴展青黴(Penicillium expansum)等產生,多見於腐爛蘋果。我國對蘋果汁及含蘋果汁飲料訂有50 μg/kg限量,固態蘋果製品25 μg/kg,嬰幼兒食品10 μg/kg。PAT具基因毒性、細胞毒性及免疫毒性,可致胃腸道刺激、噁心、嘔吐、腹瀉,IARC列為第3級,對嬰幼兒風險較高。
  • 三、預防生成之共同原則:採良好農業規範(GAP),田間輪作、防治蟲害及鳥害造成之傷口、避免機械損傷;收穫後迅速乾燥,咖啡豆水分降至12%以下,倉儲相對濕度控制於70%以下並保持低溫通風;落實先進先出、定期清潔消毒、防止受潮與蟲鼠害;原料驗收時篩除黴變、破損顆粒,並定期抽驗毒素含量。
  • 四、個別預防重點:咖啡豆應避免密閉潮濕堆置,烘焙雖可降低OTA約五成至八成,惟無法完全去除,故仍須源頭管制;蘋果汁則應拒用落果與腐爛果,加工前充分清洗、剔除病斑果,榨汁後儘速低溫保存或殺菌,並以活性碳吸附、澄清等步驟降低PAT,同時避免果汁接觸金屬離子,以抑制毒素生成。

第3題

HACCP 制度被公認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最具成效之自主性製程管理系 統,而被廣泛認定與採用。請說明潛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及預防措施, 並敘述如何判定重要管制點?(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生物性危害及預防:包括病原細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腸出血性大腸桿菌、肉毒桿菌、李斯特菌)、病毒(諾羅病毒、A型肝炎病毒)、寄生蟲及腐敗微生物。預防措施為原料來源管制與驗收、加熱殺菌、冷藏冷凍、控制pH值與水活性、添加防腐劑、落實良好衛生規範(GHP)及人員衛生管理。
  • 二、化學性危害及預防:包括天然毒素(黴菌毒素、河豚毒素、植物性毒素)、農藥與動物用藥殘留、重金屬、清潔劑與消毒劑、非法或過量食品添加物、過敏原及包裝材質溶出物。預防措施為供應商評鑑與檢驗證明、原料逐批驗收、清洗去皮、添加物專人專櫃管理並依限量使用、清潔劑與食品分區存放、過敏原標示及交叉污染管制。
  • 三、物理性危害及預防:包括金屬碎片、玻璃、石頭、硬塑膠、骨頭、毛髮、蟲體等。預防措施為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設置篩網、磁選機、金屬偵測器或X光檢查、玻璃與硬塑膠器具列冊管制並於破損時清查、燈具加裝防護罩、作業區禁止使用易碎物品,並訂定異物混入之處理程序。
  • 四、重要管制點(CCP)之判定:先完成危害分析,評估各危害之嚴重性與發生可能性,篩選出顯著危害;再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判定樹逐項提問:該步驟是否有管制措施?能否將危害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準?污染是否可能增至不可接受程度?後續步驟能否消除或降低?據以判定是否為CCP。
  • 五、CCP之管理與驗證:每一CCP須訂定管制界限(critical limit),如殺菌溫度與時間、pH值、水活性;並建立監測程序與頻率、矯正措施、驗證程序及紀錄保存,納入HACCP七大原則與計畫書。CCP數目應以能有效控制顯著危害為度,過多將失焦並增加成本,且須隨製程或設備變更重新評估。

第4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 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 地點存放。所謂「條件特殊者」為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制度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其目的在避免易腐敗或查驗耗時之產品因等待查驗而喪失價值,兼顧貿易便利與食品衛生安全,屬邊境查驗之例外措施。
  • 二、「條件特殊」之界定: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係指產品性質特殊或查驗時間較長者,實務上包括:易腐敗、變質、保存期限短或須冷藏冷凍者;體積龐大笨重、不便於查驗場所存放者;須於低溫或潔淨場所存放始能維持品質者;須進行微生物、動物試驗等耗時檢驗者;及其他經查驗機關認定之情形。
  • 三、申請程序與業者義務: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切結書(具結),載明產品品名、數量、存放地點及責任,經查驗機關核准後始得放行。放行後產品應存放於核定地點,不得擅自移動、販售或使用;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配合完成查驗,如檢驗不合格,應依規定辦理退運、銷毀或其他適法處置,並自負保管責任。
  • 四、監督與法律效果:查驗機關得派員查核存放情形,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未依規定存放、擅自移動者,除廢止其具結放行核准外,並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此制係以業者自主管理與擔保責任換取通關時效,屬風險管理下之權衡設計。

第5題

請說明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24 條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管 理應符合之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健康檢查與疾病管制: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一次;從業人員如罹患或帶原A型肝炎、傷寒、結核病,或手部有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等可能污染食品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應予調離或停止作業。
  • 二、個人衛生與洗手時機: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於工作前、如廁後、處理食品原料前、處理污染性物品或廢棄物後、接觸錢幣或門把等非食品物品後,均應以肥皂及流動清水澈底洗手並擦乾,必要時以酒精性乾洗手液消毒。作業場所應設置足夠且便利之洗手設備、洗手乳、擦手紙及垃圾桶。
  • 三、工作衣帽與防護具:工作時應穿戴清潔之工作衣、工作帽(髮帽),並將頭髮完全覆蓋;必要時應佩戴口罩、手套、圍裙或鞋靴。工作衣帽應定期清洗更換,不得穿出作業場所;手套應保持完整清潔並適時更換,口罩應覆蓋口鼻,以防止飛沫、毛髮及體表污染物進入食品。
  • 四、禁止行為與外觀管理: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或佩戴戒指、手鐲、耳環等飾物;不得於作業場所吸菸、飲食、嚼食檳榔或口香糖、隨地吐痰;不得以手直接接觸調理後之即食食品,應使用器具;化妝品應以不易脫落者為限。傷口應妥善包紮並以防水敷料覆蓋,以避免異物污染食品。
  • 五、教育訓練與人員管制:從業人員應接受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及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新進人員於上線前應完成基礎訓練,在職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訓練並留存紀錄;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作業場所,參觀或維修人員進入時應穿戴防護裝備並有專人陪同,以維持作業環境之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