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4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 B. 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C. 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解析

本題考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適用範圍。選項A正確:擔保物權標的物毀損滅失,屬侵害物權,構成侵權行為。選項B正確: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因人身、財產權利受侵害而生之財產損失)非屬184條前段保護範圍,需依特別規定或184條後段。選項C正確:二重買賣故意後買受人侵害先買受人債權,屬債權侵害,原則不適用184條前段(學說多採債權無物權效力)。選項D錯誤: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侵害的是買受人之債權(請求給付權),而非人格權;且買受人對標的物尚未取得所有權,僅有債權請求權,第三人不構成對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