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普通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題目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普通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 優先受償性 B. 不可分性 C. 從屬性 D. 物上代位性
官方答案
- 答案:C. 從屬性
解析
本題考查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抵押權從屬於被擔保債權之存在而存在,隨債權移轉而移轉,隨債權消滅而消滅,不得單獨讓與或另作擔保,此為「從屬性」之核心表現。優先受償性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不可分性指抵押權不因債權或物之一部消滅而減縮;物上代位性指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損害或被徵收而移存存在於賠償金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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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