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5 年…

題目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普通抵押權具從屬性與特定性,所擔保之債權原則上以登記之原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費用為範圍,民法第8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超過此範圍之其他債權,須另有設定抵押權之合意並經登記,始受抵押權擔保。
  • 二、本題乙之抵押權登記時,僅附具300萬元借款之書面約定,擔保範圍為該300萬元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費用。甲生前對乙所負70萬元債務,雖由丙繼承,但非上開登記所載之原債權,亦非利息或遲延利息。
  • 三、事後丙口頭應允追加70萬元,僅生債之關係或債務承認之效果,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普通抵押權擔保範圍之擴張,涉及抵押權內容之變更,依民法第758條應經登記;未經登記,不生優先受償之效力。
  • 四、乙就70萬元部分,僅得對丙之一般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就A屋拍賣價金主張優先受償。乙主張就包含70萬元在內之全部金額優先受償,為無理由;其得優先受償者,以300萬元本金及登記或法定範圍內之利息、遲延利息、費用為限。
  • 五、普通抵押權不若最高限額抵押權 (maximum mortgage) 可在一定限額內擔保不特定債權,故不得以口頭約定任意擴張擔保範圍。若乙欲以同一抵押權擔保70萬元,應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否則僅有普通債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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