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1題

依民法第943 條第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題目

依民法第943 條第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A. 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B. 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C. 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官方答案

  • 答案: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解析

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目的在減輕占有人之舉證責任,典型適用於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同條第2項設有例外: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及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者,均不適用推定。B之地上權存在於他人土地且多經登記,屬第一款排除;A、C分別為承租人、受寄人本於租賃、寄託關係占有,係對使其占有之人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屬第二款排除。D為所有人占有自己之腳踏車,屬動產所有權之行使,仍在推定範圍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