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6題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B. 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C.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D.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得以有法定事由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官方答案
- 答案:C.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解析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約定),依民法第1015條,各自之財產中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取得特定人之贈與物,為特有財產,不合併為共同財產。選項C稱「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錯誤。選項A正確:未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8條)。選項B正確:約定財產制僅需書面(民法第1009條)。選項D正確:法定財產制夫妻得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聲請法院宣告改用(民法第1011條、第10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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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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