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8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題目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A. 罪名之變更 B. 得保持緘默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官方答案
- 答案:C. 得請求指定辯護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明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嗣後變更者應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具特定身分者並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A屬罪名告知,B、D分別對應緘默權與證據調查請求權,均在告知範圍內。C「得請求指定辯護」並非該條所列事項;本條僅規定得選任辯護人,符合一定要件者得請求法律扶助,與請求法院指定辯護之概念不同,故C非訊問前應告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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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