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0題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題目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A. 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B. 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C. 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D. 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強制辯護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故A、B均屬合法。審判長亦得改期再開,C合法。惟強制辯護案件之審判期日,若無辯護人到庭,不得逕行審判,此為保障被告辯護依賴權之強制規定,不因被告同意而補正,故D違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