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4題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以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B. 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 C. 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 D. 就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主觀過失,方能構成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
解析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行為人須能預見該加重結果,始得依該規定加重;其結構為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相結合。故加重結果犯以法律有明文加重規定為前提,並非客觀上可能預見即可成立;C稱不論法有無明文均足以構成,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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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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