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2題

下列何者非為勞動基準法對於派遣勞工所訂之保障?

題目

下列何者非為勞動基準法對於派遣勞工所訂之保障? A.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B. 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C.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資遣費,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D.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C.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資遣費,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對派遣勞工之保障,包括要派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與派遣事業單位負連帶責任、要派單位不得預先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表達訂約意願而為不利處分;就積欠款項而言,法條僅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於積欠工資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並未及於資遣費。故C非屬法定保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