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3題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題目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A. 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B. 加倍發給 C.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D.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D.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明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者,才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故前2小時應適用D;C是一又三分之二,屬超過2小時部分;A、B之加倍發給並非本題休息日前2小時之標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