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4題

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若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時,派遣勞工可以為下列那一項之主張?

題目

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若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時,派遣勞工可以為下列那一項之主張? A. 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 B. 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C. 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提供服務證明書 D. 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給付資遣費

官方答案

  • 答案:B. 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不得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勞工或指定特定人選。違反且已受領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表示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10日內協商,逾期或協商不成,視為成立勞動契約。故B正確,A、C、D均非本條效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