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8題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何者為正當理由?
題目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何者為正當理由? A. 雙方在經過誠實協商後,因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 B.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C.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 未於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官方答案
- 答案:A. 雙方在經過誠實協商後,因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
解析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所提協商。所稱正當理由,須已盡誠信協商努力;如雙方經誠實協商後仍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選項A),已踐行協商義務,可認有正當理由。反之,B拒絕合理適當之協商、C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均屬未盡誠信協商義務之無正當理由拒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D未於期限提出對應方案亦非正當理由。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