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6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雇主須經預告始能解僱之情事?

題目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雇主須經預告始能解僱之情事? A. 業務緊縮 B.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C.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 D. 事業轉讓

官方答案

  • 答案:C.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舉雇主須經預告始得終止契約的五款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選項A業務緊縮、B確不能勝任工作、D事業轉讓,均屬第11條之預告解僱事由。C「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則屬第12條第1項第5款,雇主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性質上為懲戒性解僱,故非第11條所列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