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1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於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前述公告之期間應為下列…

題目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於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前述公告之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A. 30 日 B. 15 日 C. 10 日 D. 5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A. 30 日

解析

土地法第79條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而請求補給時,應敘明滅失原因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人就有關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始得補給。此一公告期間在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機會提出異議,避免權利遭人冒領,故本題應為30日,選A。其餘15日、10日、5日均非法定公告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