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2題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題目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 撤銷徵收 B. 廢止徵收 C. 撤回徵收 D. 不予核備徵收

官方答案

  • 答案:B. 廢止徵收

解析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廢止徵收。此種情形下,徵收處分作成時原屬合法,是事後因工程設計變更,才使徵收目的無法達成,性質上屬於合法行政處分之事後廢止,因此稱為「廢止徵收」;至於「撤銷徵收」,則是針對徵收本身具有作業錯誤等瑕疵之情形。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