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2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A.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B. 依法不應登記 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解析
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登記機關應駁回登記申請之情形包括:(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選項C「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屬於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之情形,而非直接駁回要件。故選項C不屬駁回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