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3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5 日 B.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其期間不得少於30 日 C.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D.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3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3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解析
土地法第58條規定,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故A正確;第57條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或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該土地視為無主土地,應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即登記為國有,故B正確;第59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附具證明文件提出異議,故C正確。同條並規定,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依原調處結果辦理,故D的「30日」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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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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