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11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題目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 行政處分 B. 法律行為 C. 事實行為 D. 行政調查
官方答案
- 答案:C. 事實行為
解析
依土地登記規則,因時效完成而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者應予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准登記。此項公告之目的在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並得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權利義務之規制效果,權利變動仍取決於後續之准駁登記,故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A、B、D均與此性質不符,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