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12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此一公告期間為幾日?

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此一公告期間為幾日? A. 30 日 B. 60 日 C. 90 日 D. 180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A. 30 日

解析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而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而無人異議,才准予登記。此一公告的目的,在於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提出異議的機會,以兼顧時效取得制度與登記之正確性。60日、90日、180日均非本條所定的公告期間,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