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1題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有關耕地租約之登記,若有不服,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 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 C. 耕地租約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須補償承租人,有關補償數額之爭議,若有不服,應循序提民事訴訟 D. 關於耕地承租人違法轉租他人耕作,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所生爭議,應提民事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B. 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

解析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自耕;同條第4項並規定,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前述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故B所述情形,出租人不得逕行收回,承租人也不是「循序提起民事訴訟」就能解決,須先經調處程序,因此B的敘述錯誤。A部分,耕地租約登記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者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救濟;C、D則屬租佃爭議,依同條例第26條應先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屬民事事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