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

第3題

半總統制下的「共治」 (cohabitation)意指為何?若出現共治的前提條件, 在憲政制度的配套中,那些制度設計會影響共治的出現?(25 分)

題目

半總統制下的「共治」 (cohabitation)意指為何?若出現共治的前提條件, 在憲政制度的配套中,那些制度設計會影響共治的出現?(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共治的意義:半總統制通常指民選總統與對國會負責的總理並存之憲政體制。共治(cohabitation)是指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陣營,總統被迫任命反對陣營領袖或其所接受者為總理,形成「左右共治」或「分裂政府」。此時總統仍掌部分憲政權限,總理則掌握行政實權並向國會負責,形成雙首長間的權力分享與潛在衝突。
  • 二、共治的前提條件:首先,總統須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享有獨立於國會的正當性;其次,總理及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國會得有倒閣權;第三,總統所屬政黨或聯盟未取得國會多數,且不願組成大聯合政府;第四,政黨體系具一定紀律與兩極化,使多數更替具有政治意義;第五,總統與國會選舉不同步,較易出現多數分歧。
  • 三、影響共治出現的制度設計:選舉制度是關鍵,比例代表制易形成多黨與聯合政府,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則傾向兩黨與明確多數;總統與國會選舉是否同時舉行,會產生「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同步選舉通常有利總統陣營。此外,總統能否解散國會、國會能否倒閣、總理任命是否須國會同意,均改變雙方策略與共治機率。
  • 四、憲政配套與權力配置:若總統握有外交、國防等「保留領域」權限,或可逕行任命總理、發布緊急命令,共治下的衝突誘因較高;若採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總理須經國會授權(investiture),則內閣穩定但更依賴多數。總統任期長短、國會任期中點、政黨提名規則與地方選舉時程,也會透過選舉循環影響共治是否出現。制度設計並非決定論,而是提供誘因與限制。
  • 五、評價:共治可形成權力制衡,迫使總統與多數協商,避免單一多數專斷;但也可能造成行政僵局、責任歸屬模糊與雙重正當性衝突。法國一九八六、一九九三與一九九七年經驗即為典型案例。考生答題宜先界定半總統制與共治,再依「選舉制度—選舉時程—倒閣與解散—總統權限」層次說明制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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