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
題目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 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 向A 數次,其中一刀揮中,致A 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 一部分);隨後A 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 逃離,然就在A 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時,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 致使A 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所幸在一 旁的B 及時推開甲,A 與B 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 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 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須具備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意思、防衛行為必要性及手段相當性。甲面對A持鋁棒作勢攻擊,B又在旁助勢,侵害具現在性與不法性。
- 二、行為第一部分:A舉棒攻擊,甲取農用掃刀揮向A數次,其中一刀致A左腕神經血管肌腱斷裂。甲係為排除正在進行之攻擊,具防衛意思;其無退避義務,所選手段雖具殺傷力,但面對球棒攻擊及人數劣勢,尚難逕認明顯逾越必要程度,原則上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惟若A已喪失攻擊能力或停止攻擊後,甲仍繼續揮砍,則可能屬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三、行為第二部分:A已轉身打開紗門逃至庭院,對甲之現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甲自後追擊揮刀,屬另起傷害犯意,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亦非防衛過當。甲之揮刀行為與A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四、罪責:第二部分原則上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若肌腱斷裂造成一肢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可能該當第10條第4項重傷,應論以第278條重傷罪。題目未載治療結果及機能恢復情形,無法確定重傷,應為有利於甲之認定。甲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未遂。
- 五、結論:第一部分原則上正當防衛不罰,若有追擊或過當情事則依第23條但書減免;第二部分成立傷害罪。若第一部分亦被認定成罪,與第二部分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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