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3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 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25 分)

題目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 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型態:地方制度法所稱市制,包括直轄市、市(縣市級市)及縣轄市(鄉鎮市級市)。直轄市為最高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市與縣同級;縣轄市與鄉、鎮同級。三者雖均稱「市」,但自治層級、組織編制、財政規模與監督關係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 二、設置標準:直轄市須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市須人口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縣轄市須人口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
  • 三、現行問題:設置標準中的「特殊需要」與「地位重要」不確定,易受政治考量與選舉週期影響,形成為升格而升格;直轄市與縣市間財政、人事及資源分配落差擴大,非六都相對邊緣化;縣轄市名稱與治理量能不符,部分人口變動後已難符合門檻;都會區跨界治理與行政區劃亦未同步調整。
  • 四、改革建議:應建立客觀、透明及可預測的設置標準與影響評估,避免個案式政治決定;同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強化非六都財源與治理能力;推動縣市合併、跨域平台及行政區劃法制化;賦予縣轄市彈性組織與財源,並擴大公民參與。改革目標應是區域均衡與治理效能,而非單純增加「市」的數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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