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考古題
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解析公民投票與公民自決投票(Plebiscite)之差異為何?以全國性公
民投票而言,其適用事項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公民投票(referendum)係人民依公民投票法,就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或憲法修正案,以投票作成具有法定效力之決定;公民自決投票(plebiscite)則指人民就主權歸屬、領土變更、政治地位或自決意願所為之投票,常具政治確認或諮詢性質,兩者制度目的不同。
- 二、差異分析:前者有明確法源、提案連署、審議及救濟程序,投票結果原則上具拘束力;後者多由政治機關或國際協議發動,議題偏向國族認同與自決,效力視各國法制而定,常為諮詢性或須再經政治協商。前者屬常態性直接民主,後者屬例外性政治決定,發動主體、議題範圍與課責機制均有別。
- 三、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依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以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修憲複決並須與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相互配合,不能逕以一般公投程序取代。
- 四、限制與省思:公投應受憲法、國際人權公約與權力分立原則拘束,不能以多數決侵害少數權益;自決投票涉及主權爭議,須有政治共識與國際承認,否則易流於表態。我國現行法制僅設公民投票,未另設自決投票類型,實務上應嚴格區辨,避免以重大政策公投包裝主權議題。
地方政府普遍面臨財源不足之困境,中央政府機關宜授與地方政府正確
的釣魚方法,而非一味地給魚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創造自
有財源之方法有那些?請舉出一種加以申論。(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財源結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地方收入包括稅課、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捐獻及贈與、其他收入。其中補助及統籌分配稅款屬外來財源,自有財源主要為地方稅、規費、工程受益費、財產收益、事業盈餘及捐贈等。
- 二、創造方法:地方政府可依法課徵地方稅,並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收取規費與工程受益費;辦理公共造產及事業機構;開發、出租或處分公有財產;接受捐贈與公私協力;在法定限額內舉債融通。前三者屬典型開源,舉債僅為跨期融通,不宜視為自有財源。
- 三、舉例申論—公共造產:公共造產係地方政府(尤以鄉鎮市)利用公有資源或結合民間力量,經營市場、停車場、納骨塔、觀光遊憩、農漁產品加工等事業,以增加收入並創造就業。其優點在於活化閒置資產、形塑地方特色及穩定財源;限制則是市場風險、經營效率、人事僵化與環境成本,須建立成本效益評估及退場機制。
- 四、政策建議:中央應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鬆綁地方稅費法制、以競爭型補助與績效誘因協助地方能力建構,而非只給補助;地方則應盤點資產、公開財務資訊、強化債務管理與課責,並透過跨域合作擴大規模經濟。唯有「給釣竿」並教導釣魚方法,才能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與永續治理。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
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型態:地方制度法所稱市制,包括直轄市、市(縣市級市)及縣轄市(鄉鎮市級市)。直轄市為最高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市與縣同級;縣轄市與鄉、鎮同級。三者雖均稱「市」,但自治層級、組織編制、財政規模與監督關係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 二、設置標準:直轄市須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市須人口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縣轄市須人口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
- 三、現行問題:設置標準中的「特殊需要」與「地位重要」不確定,易受政治考量與選舉週期影響,形成為升格而升格;直轄市與縣市間財政、人事及資源分配落差擴大,非六都相對邊緣化;縣轄市名稱與治理量能不符,部分人口變動後已難符合門檻;都會區跨界治理與行政區劃亦未同步調整。
- 四、改革建議:應建立客觀、透明及可預測的設置標準與影響評估,避免個案式政治決定;同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強化非六都財源與治理能力;推動縣市合併、跨域平台及行政區劃法制化;賦予縣轄市彈性組織與財源,並擴大公民參與。改革目標應是區域均衡與治理效能,而非單純增加「市」的數量。
目前我國地方自治區域概可分為六都(直轄市)與非六都,區域發展明
顯失衡;從府際網絡治理而言,您認為應如何促進地方政府間的資源整
合與合作夥伴關係,以達到共治、共融與共榮之目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診斷:六都掌握較多人口、產業、交通與稅基,產生磁吸效應,非六都則面臨人口外流、產業單一與財政依賴。府際網絡治理(intergovernmental network governance)強調中央、地方、私部門與公民社會基於資源互賴,透過信任、協商與共同規則形成夥伴關係,而非單向命令與補助。
- 二、法制與組織工具: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地方自治團體可訂定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合辦事業;亦可建立區域治理平台、共同基金、聯合採購及資訊共享機制。中央應完備行政區劃法制、鬆綁跨域合作限制,並設置爭端協調與績效課責機制,使合作有法源、有預算、有責任。
- 三、實務策略:可以北台、中台灣、南台灣等區域治理平台為基礎,推動交通月票、流域治理、產業廊帶、觀光行銷、垃圾處理與防災聯防;中央以競爭型補助、跨域預算及專案輔導引導地方合作,避免重複建設。並導入公私協力與社區參與,讓合作成果回應地方需求。
- 四、共治共融共榮:共治重在建立平等協商、共同決策與透明課責;共融重在城鄉、弱勢、原住民族及數位落差的包容;共榮重在產業分工、稅收分享與環境永續。當前限制包括地方本位主義、政黨輪替、財源不足與課責不明,應以法制化、績效指標、誘因設計及爭端解決機制化解,逐步累積跨域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