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網紅名人甲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明星乙的頭像移花接木 成色情影片女主角而牟取利益,嚴重貶損乙之形象。乙因此被取消了原 有的廣告代言機會。試問:…

題目

網紅名人甲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明星乙的頭像移花接木 成色情影片女主角而牟取利益,嚴重貶損乙之形象。乙因此被取消了原 有的廣告代言機會。試問:乙該如何主張以維護其權益?(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尊嚴均屬人格法益。甲未經乙同意,以Deepfake(深偽技術)將乙臉部置換為色情影片女主角,使公眾誤認乙從事性行為,已侵害乙之肖像權與名譽權,且情節重大。
  • 二、除去及防止侵害: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乙得請求甲刪除影片、下架、停止散布及不得再為利用;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甲及平台業者於本案判決前先行下架。若平台知悉侵權內容後未及時移除,亦可能依民法第185條負共同侵權責任。
  • 三、損害賠償: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廣告代言取消屬所失利益,依第216條須證明若無侵權通常可得之利益及因果關係;慰撫金則由法院斟酌侵害程度、甲營利情節、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定之。乙並得依第179條請求甲返還因侵害所得利益。
  • 四、回復名譽:依第195條第1項後段,乙得請求命甲在網站、媒體刊登澄清啟事或判決要旨等適當處分。惟強制道歉涉及言論自由,依111年憲判字第2號,法院應採最小侵害手段,不得逕命公開道歉。
  • 五、個資法與刑事救濟:人臉特徵屬個人資料,甲未經同意蒐集、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乙得依第29條請求賠償,並依第11條請求刪除。刑事上可提出誹謗(刑法第310條)、散布猥褻物品(第235條)告訴;若行為時在相關修法後,另可能涉及第319條之4散布偽造性影像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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