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 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乙服務於某間與…
題目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 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 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法第10條第2項採「身分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雙軌定義。前者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後者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二、甲為身分公務員:甲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鄉鎮戶政事務所,並在櫃檯承辦戶政業務。戶政事務所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戶籍登記、身分證明核發等屬戶籍法賦予之法定職務;甲實際承辦該業務,即具法定職務權限。刑法上公務員之認定,不以經國家考試及格為必要,亦不以正式編制內人員為限,約聘僱人員如實際從事法定公共事務,仍屬之。
- 三、乙非委託公務員:乙受僱於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拖吊違規車輛。拖吊業者係依契約提供勞務,受警察現場指揮,僅居於「行政助手」地位,並無獨立行使公權力或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其行為僅係在警察指揮下之機械性輔助,不具獨立性,故不該當委託公務員。
- 四、結論:甲屬刑法上之公務員;乙僅為行政助手,非刑法上之公務員。惟乙若於執行拖吊時另受託行使公權力而有獨立裁量權限,則應另當別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