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 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 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
題目
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 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 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與親子鑑定報告書欲辦理認領丙 之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否應予登記?理由何在?乙則向其夫丁提起裁判 離婚之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婚生推定之適用:丙係乙與丁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如受胎期間內乙丁婚姻關係存續,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丙為丁之婚生子女。此項推定為法律上之強制推定,在未經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丙在法律上即為丁之婚生子女,而非「非婚生子女」。本件當事人均為我國人,僅外派英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子女身分依出生時母之夫之本國法,仍適用我國法。
- 二、認領之要件與戶政機關之審查: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認領以「非婚生子女」為對象,丙既受婚生推定為丁之子女,即無從由甲認領;甲提出撫育事實證明及親子鑑定報告,僅能證明血緣事實,不能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推定。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應依戶籍法及民法為形式審查,本件不符認領要件,戶政事務所應不予登記,或命補正後予以駁回。
- 三、救濟途徑:欲使甲認領丙,須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由夫妻之一方(丁或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依同條第3項由子女丙提起否認之訴,於判決確定推翻婚生推定後,丙始成為非婚生子女,甲方得依民法第1065條認領。否認之訴設有除斥期間: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子女自知悉時起二年內為之,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四、乙請求裁判離婚之依據:乙與甲在英國同居並生子,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惟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係以「他方」與人合意性交為離婚事由,乙為有責之一方,不得據此請求離婚,亦無同條項其他各款事由。乙僅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 五、法院之裁判: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件婚姻破綻之主要原因在於乙與甲通姦同居生子,乙為有責之一方,依上開但書規定,乙無離婚請求權,法院應以乙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反之,丁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請求離婚,則有理由,並得依第1056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依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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