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A 男和B 女結婚多年。A 男在一次車禍中,成為植物人,而無意識的癱 瘓在床。一年後,B 女卻懷孕並產下一子C。B 女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C 為A 男的長子,但…
題目
A 男和B 女結婚多年。A 男在一次車禍中,成為植物人,而無意識的癱 瘓在床。一年後,B 女卻懷孕並產下一子C。B 女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C 為A 男的長子,但卻為A 男的父親D 當場反對。試問戶政機關應否 接受登記?D 父應如何主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婚生推定之成立要件: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項推定係法律上之擬制,不以實際同居或性行為為必要,僅以受胎期間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已足。B女之受胎期間既在與A男婚姻關係存續中,C即受婚生推定。
- 二、戶政機關應否受理登記:戶籍登記機關係依戶籍法辦理形式審查,就出生登記僅審核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申報內容是否齊備,並無實質認定親子關係存否之權限。婚生推定在未經法院以否認之訴判決推翻前仍具法律效力,戶政機關應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推定,受理B女所為C為A男長子之出生登記。D父當場反對僅屬私法上爭執,不影響登記之形式要件。
- 三、D父不具否認之訴之原告適格:民法第1063條第2項明定否認之訴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同條第3項並定有二年除斥期間。D父為A男之父,並非該條所定之否認權人,亦非婚生推定之當事人,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否認之訴。縱D父因繼承順位可能受影響而具經濟上利害,仍不得據以取得否認權,此為身分關係安定性之要求。
- 四、D父可得採取之救濟途徑:D父宜促使A男本人提起否認之訴,惟A男已成植物人而無意識,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此時D父得先聲請法院對A男為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為A男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否認之訴,並以親子血緣鑑定證明C非A男之血統。學說上亦有主張否認之訴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代理者,故實務操作上宜併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
- 五、結論:戶政機關應受理並完成C為A男長子之出生登記。D父本身無否認權,其當場反對不生法律效果;D父應透過監護宣告後由監護人代A男提起否認之訴,或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於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持向戶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始能根本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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