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8 歲丙為養子, 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5 月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 定認可之日期為112…

題目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8 歲丙為養子, 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5 月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 定認可之日期為112 年5 月31 日,甲男於112 年6 月17 日死亡,惟法 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112 年8 月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 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收養之成立要件: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同條第2項則列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可知收養契約雖為收養關係之成立基礎,惟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始告確定,此即國家對身分行為之監督。
  • 二、收養效力之發生時點:民法第1079條之3明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本題收養契約成立於112年5月1日,認可裁定確定於同年8月31日,故收養效力溯及自5月1日發生,丙自該日起即為甲、乙之養子。
  • 三、繼承權之判斷基準: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38條第1款、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並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甲於112年6月17日死亡時,因溯及效力,丙已具養子身分,自為適格之繼承人。
  • 四、爭議見解之整理:否定說認為,收養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始成立,甲死亡時收養關係尚未確定,丙無繼承權,並主張其他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取得之應繼分,屬第1079條之3但書所稱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肯定說則以溯及效力為據,認繼承開始時丙已為養子。本文採肯定說,蓋但書旨在保護交易第三人,繼承人間之應繼分本應依最終親屬關係計算,無但書適用。
  • 五、應繼分與戶政實務: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乙為配偶、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計算,各得二分之一。戶政實務上,丙應於裁定確定後辦理收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時並應檢附認可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以證明收養效力溯及之事實。
  • 六、小結:丙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